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音像制作单位
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音像制作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音像制作单位审核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登记对象与应提交的材料
我省各音像制作出版单位均应参加本次审核登记工作,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单位2008年、2009年开展音像制作业务工作总结。主要内容:是否遵守《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两年来已完成的音像制作业务等情况。
2.《音像制作单位申请表》及内页证明材料:(1)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2)具有出版专业资格证书且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的证明。(3)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验资证明。(4)有必要的技术设备。(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低于100平方米)。
3.《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原件正本及副本。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本单位2008-2009年音像制作节目一览表(见附表填报),以及缴送相应的音像制品样品每个品种各1盘。
二、审核登记程序与时间
请各音像制作单位于2010年7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办妥并盖章后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处,同时报送书面文档的电子版。
联系人:出版管理处谢志荣、钟晓阳,联系电话:87536687、87536267(传真)。该处电子邮箱:yxc@fjxwcbj.gov.cn。
三、审核登记办理
各音像制作单位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核实所填报内容,保证准确无误。
我局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音像制作单位准予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音像制作单位予以缓期登记3个月。缓期登记届满但仍不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登记。
专此通知。
附:可直接从我局网站“办事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音像制作单位申请表》和《福建省音像制作单位2008-2009年制作节目一览表》。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