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音像制作单位:
为贯彻施行《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我局于2010年6月24日印发《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音像制作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闽新出版【2010】19号),各音像制作单位报送了审核登记材料。经我局进行审核,现将核验结果予以通知如下:
一、对福建省东宇影视有限公司等3个单位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准予登记
经审核,福建省东宇影视有限公司、福建省兰德企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市金凤凰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提交的《音像制作单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符合《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有关条件,对上述3个单位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准予登记。业务范围为:将录音、录像、文字等内容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
二、对福州峥嵘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予以缓期登记。
经审核,福州峥嵘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的《音像制作单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不符合《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有关条件。据此,对福州峥嵘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予以缓期登记3个月。缓期登记届满但仍不符合条件,将予以注销登记。
三、对厦门狮子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2个单位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予以注销登记。
经我局催告,厦门狮子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提交《音像制作单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2个单位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予以注销登记。
请准予登记的各音像制作单位向我局领取《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并遵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开展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