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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34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书型)准印证核发(网上审批)
发布时间:2007-6-20 阅读次数:4369

           
 

fj34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书型)准印证核发

1、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

2、条件:

1)委印单位为省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闽单位,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

2)承印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3)编印目的是指导工作、交流信息;

4)发送范围限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免费交流;

5)出版物内容不得刊载: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6)委印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

7)出版物形式是图书,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3、程序和时限:

1)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4项所列申请材料;

2)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批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5)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需提交的材料:

1内部资性出版物印制申请表(点击下载)

2)承印单位《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宗教类出版物应提供省级宗教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省新闻出版局认为有必要的,应提供出版物清样供审查,或由委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权威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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