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j34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书型)准印证核发
1、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
2、条件:
(1)委印单位为省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闽单位,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
(2)承印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3)编印目的是指导工作、交流信息;
(4)发送范围限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免费交流;
(5)出版物内容不得刊载: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6)委印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
(7)出版物形式是图书,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3、程序和时限:
(1)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4项所列申请材料;
(2)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批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5)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需提交的材料: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制申请表》(点击下载);
(2)承印单位《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宗教类出版物应提供省级宗教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省新闻出版局认为有必要的,应提供出版物清样供审查,或由委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权威部门出具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