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j26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核
1、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1号)
(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6)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2号、[2005]1号)。
2、条件:
符合《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程序和时限:
(1)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4项所列的申请材料;
(2)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4)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5)批准的,由省新闻出版局在收到新闻出版总署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根据批准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6)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复制单位设立变更申请表》(点击下载);
(2)企业章程;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5)银行资信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7)预购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