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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26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核
发布时间:2007-6-20 阅读次数:4391
   

fj26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核

1、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1号)

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6)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2号、[20051号)。

2、条件:

符合《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程序和时限:

1)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4项所列的申请材料;

2)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4)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5)批准的,由省新闻出版局在收到新闻出版总署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根据批准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6)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复制单位设立变更申请表》(点击下载)

2)企业章程;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5)银行资信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7)预购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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