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j19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1、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第11号令);
(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10号)。
2、条件:
(1)申请复制电子媒体非卖品用于无偿赠送、发放及业务交流,不得定价,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计算机软件应当持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文件 ;
(3)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国家禁止出版、传播的内容,不得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3、程序和时限:
(1)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4项所列的申请材料;
(2)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批准文件;
(5)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点击下载):应当载明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及身份证号,节目名、数量、容量、内容说明、载体形式、分发方式,复制单位及其地址(原件3份),参见格式文本;
(2)申请复制产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样品3盘/张(如设备有特殊技术要求,须提供相关的播放设备);
(4)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核对原件并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3份)、经办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份)。